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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全丰一夫妻闪婚又闪离

来源:修水网 作者:石章政 人气: 发布时间:2013-06-16
  海誓山盟敌不过柴米油盐 修水一夫妻闪婚又闪离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伴侣,婚姻是神圣的,对待婚姻我们必须抱着敬畏的心。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闪婚又闪离。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姻期间花费26万元购买的位于修水县全丰镇塘城街的房屋一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3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楠(修水县全丰人)与被告刘雨欣(湖北省通城县人)于2012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双方回修水县登记结婚,当月原、被告花费26万元购得位于修水县全丰镇塘城街砖混结婚房屋一栋(面积约120平米)。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从2012年12月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3年1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原、被之间已经协商好离婚,但是因为房子的分割问题一直达不成一致的意见。2013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房子归原告所有。

  原告主张房子是其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应归原告方所有。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曾参与出资购房。被告表示愿意离婚,但是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一人一半。并出具一张汇款人为刘雨欣,收款人为李楠的80000元的汇款单,并表示其余钱都是将现金直接交给的原告。被告还表示房子可以归原告,但原告必须补偿相应的购房款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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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分居时间较短,但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在一起时间短,且在庭审中被告也表示愿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经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修水县全丰镇塘城街的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鉴于被告户籍不在修水,房子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相应的购房款给被告为宜。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石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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