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法院实行诉调对接全力构建社会和谐
来源:修水电视台 作者:徐春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0-09-19
摘要:县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实现诉调对接,构建三调联动 的大调解格局,形成化解合力,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探索出了一条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深入推进了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动社会治安综
县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实现诉调对接,构建“三调联动” 的大调解格局,形成化解合力,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探索出了一条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深入推进了“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改的落实。
面对修水县近年来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形势,修水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利用案前调解、审调互动等手段,为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新路子。一是实现了程序对接。加强诉前告知。立案庭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对于适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未经过人民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如婚姻案件、三养案件、继承纠纷、宅基地纠纷等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建议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移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加强庭前调解工作。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欲起诉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可安排专门法官并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一道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实行诉讼中委托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二是实现了实体对接。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时下达支付令。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庭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诉讼内委托调解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提起诉讼的,经审查,民事赔偿部分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公正、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实现了救助对接。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需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凭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相关证件,依法给予救助和援助。
为确保工作实效,使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级组织的矛盾调解工作互动有序,县法院由曹文彬院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诉调对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以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基层人民法庭司法调解为后盾的调解网络体系;制定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巡回办案,实行个案现场指导,以案讲法;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庭均建立了纠纷调处台帐和档案,以乡镇定期召开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为平台,互通情报信息,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合力;实行年度岗位责任考核,建立调解工作奖励机制,既保证力量整合,又保证依法发挥独立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该院的矛盾调解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建设和谐平安修水,强化社会管理,深化专项整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营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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