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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三位一体”事故处理新机制

来源: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作者:熊龙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0-23
  突破交通事故处理“瓶颈”  谱写和谐社会管理“新篇”——修水大队创设“三位一体”事故处理新机制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道路、驾驶员数量的亦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而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承担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处理的职能部门,面临繁重的事故处理任务的同时,还要面对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化解。为此,修水大队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以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交通事故速裁法庭“三位一体”的新机制。突破交通事故处理“瓶颈”,谱写和谐社会管理新篇。

  一、在难点中寻求突破,为机制创新奠定基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路网工程不断拓展,车辆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全县机动车保有量11万余辆,驾驶员12万余人,全县交通事故自然也呈上升趋势,每年全县大小交通事故4000余起,死亡事故2012年57人、2013年1至9月份68人,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伤残人数的增加,许多交通事故难以赔偿到位。发生在2013年5月4日上奉镇的交通事故,就因为家住修水县上奉镇山背村的黄某驾驶一辆赣C72559的无保险农用车拉着一车细石片,经过湖山村时,将一个三岁半的小女孩碾压致死,经过对现场的勘查,确定了事故的经过,可黄某驾驶的农用车系无保险车辆,且未年检,加上黄某家贫如洗,仅有二间一层砖瓦房,妻子痴呆,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面临此情此景,修水大队及时向上奉镇政府报告,在大队领导和镇政府的帮助下,召开了一个简短会议,发动黄某所有的亲戚朋友及山背村、湖山村村民、镇政府干部、交通民警捐款,以解燃眉之急,缓和矛盾激化,镇干部、交通民警、家族长者、村委会成员分成七个小组冒雨到各家各户捐款,共捐到13万元,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本文来自修水网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容易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修水县事故总量在大幅增加,与事故处理岗存在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造成交通事故办案质量下降;其次,机动车脱保(无保险)致使机动车事故及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与尚不完备社会救助机制的矛盾,其结果是受伤或死亡的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或安葬抚恤赔偿,极易产生矛盾激化,酿成群体事件;最后是交通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调解的职责主要由交警部门承担,群众对交警从头到尾包办,容易产生“公信力”的质疑,影响调解公正性及效率,其结果必然是无理投诉、信访及案件的复核率居高不下;此外,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难、执行更难,当事人不愿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其矛盾往往汇集于公安交警部门,结果往往产生矛盾纠纷久拖不决,甚至扩大激化。

  上述问题和矛盾的存在,不仅严重制约公安交警部门办案质量与服务水平的提升,而且直接弱化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上述矛盾的调解工作,不仅成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难点,需千方百计予以突破的“瓶颈”问题,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鉴于此,在县委政法委的指导下,修水大队大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就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各种矛盾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探索中寻求突破,在突破中寻求创新。

修水网



  二、在管理中创新机制,为事故处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从源头预防入手,实行“一站式理赔”便民,将矛盾化解前置。据统计,修水县大量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事实和成因清楚的轻微财产损失案件,而现有警力缺乏,交警工作强度大,工作高压之下的结果必然是疲于应付,弊端及隐患显而易见的。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将修水的快处快赔的创新机制向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并积极与县保险行协会联系,促成全县全覆盖。与保险机构联合制定出台了《修水县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接到快处快赔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报案,一律引导当事人前往快处快赔中心接受一站式处理。还可以在122报警中心利用交通事故接案专职话务员,向市民解答服务中心办案流程和方法,引导事故当事人前往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服务中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广泛报道,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舆论效应,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广大市民所知晓。理赔中心于2013年10月份在良塘新区挂牌成立,大队抽调两位民警常驻服务中心,与财保、太平洋、人保的工作人员实行“一站式”服务。快速理赔成为事故当事人的首选方式,大量的轻微财损事故当事人无须报警,只要经过双方简单的事故形态确认,即可主动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共同到“一站式理赔中心”办理理赔事宜。如遇分歧,可由驻中心警务室民警予以定责后现场办理涉及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赔现手续,实现交通事故处理第一环节中自动分流、快速理赔的矛盾纠纷化解作用,有效减少了公安交管部门及保险行业勘察现场、调查处理的行政成本,充分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进而保证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办案警力及质量,更有利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同时还大大减少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拥堵。 修水网
   
  (二)挖掘人民调解员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作用,达到公安交警部门公信力、矛盾化解成功率双提升。按目前相关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定途径,但实践中,当事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大量民事调解工作积压在公安交警部门,使事故处理岗的民警不堪重负,久而久之产生麻木心理,“你急我不急”。由于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既是法定的责任认定的“主裁判”,又是主持调解工作的“边裁判”的双重角色定位,加之双方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调解达不成一致往往指责民警偏袒对方,甚至引起投诉上访。公安交管部门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反过来又使调解的难度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加深,极大影响事故民事赔偿调解的成功率。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修水大队不断寻求解决办法,在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基础上,2012年5月份重新聘请三位法院离退休老法官做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公经费、补贴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发放,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统一归档,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并提出“零距离”调解,2012年主动下乡到当事人家中调解事故11起,成功化解10起,2013年1至9月份主动下乡到当事人家中调解交通事故9起,成功化解矛盾7起。修水“6、27”较大事故的赔偿及处理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认可。这样事故当事人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后即可很方便地申请人民调解员予以损害赔偿的调解。与交通民警相比,人民调解员所处的位置更加中立,身份地位更加超脱,更易于和当事人交流,调解工作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同时使事故民警可以从大量的民事调解中解脱出来,让有限的警力更加专注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等办案环节,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避免一系列因公正性受质疑而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熊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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