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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修水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公 告 为切实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即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禁燃范围 东至吴都工业园区,西至柯龙线竹坪隧道(含竹坪街、宁州水乡),南抵大广高速至龙潭峡电站,北抵安坪、原纤维板厂至津头大桥。 三、禁燃种类 在上述禁燃时间、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四、处罚措施 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2日 |



















